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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菸酒,恐觸法遭罰

中央社/ 2015.03.0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309 16:36:43)為遏阻走私菸酒違法行為,新修正「菸酒管理法」於104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私酒。倘涉及輸入私菸、酒將違反第45規定,而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倂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為境內運輸最高恐遭處罰鍰新臺幣六百萬元。

漁船載運自用或一定數量菸酒,財政部已公告規定按船員人數,每人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酒5公升。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之填報管理機制辦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捲菸9,000包(180,000支)、酒1,000公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屏東縣政府呼籲漁船業者切勿以身試法。民眾獲悉上揭違法消息,請來電舉發,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 110 或 08-7323848或0800867890,如經查獲私劣菸酒,檢舉人獎勵金將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辦理核撥,歡迎民眾共同來打擊不法,維護自身健康。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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