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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米凱莉小三 李珍妮判賠3百萬

中央社/ 2015.03.0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開發金副總吳春臺妻子米凱莉不滿遭李珍妮指為「小三」、「劈腿」而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李珍妮應賠3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李珍妮和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及吳春臺的親子認領風波延燒,後來演變成李珍妮和米凱莉互告。

法院判決指出,李珍妮在民國102年8月、去年1月發聲明及受訪說,「米凱莉是小咖演員,和前男友交往同居」,「米凱莉才是小三劈腿搶走吳春臺」,「有一說是米和吳的小孩是前男友的」,米凱莉認為名譽和精神受損,向李珍妮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

李珍妮辯稱,米凱莉栽贓刻意抹黑,她是根據媒體報導、常理、他人匿名電話合理懷疑米凱莉劈腿且交友複雜,才建議吳春臺去驗DNA。她和吳春臺認識在先,育有一女,如果吳春臺兒子確實是親生骨肉,「那我女兒就多了個弟弟」。她另向米凱莉提出誹謗罪告訴並求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吳春臺與前妻離婚10多年後,才和米凱莉結婚,並非第三者,李珍妮說法不實且涉及評論他人私德,並非可受公評事項,與公共利益也無關,侵害米凱莉名譽及隱私權,判李珍妮應賠償3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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