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年約40多歲的某科技公司前業務經理小慧(化名)日前申訴,她前年到美國子公司出差半年期間,遭國外子公司50多歲資深工程師每天以LINE傳送訊息,大談「小慧」的身材和臉蛋。
「小慧」多次拒絕回應後,對方反而變本加厲,當面問她「為何不結婚?」、「願不願意幫他生小孩?」,她礙於對方為公司高層挖角來的資深工程師,一再隱忍,返國後仍持續遭到LINE騷擾,直到她換手機並離職後才停止。
不料,對方透過其他同事得知「小慧」的私人信箱,在她離職後繼續以郵件騷擾她,甚至謊稱要代為保管「小慧」的行李,侵佔她在國外私人貼身衣物,讓她憤而向位於新店的母公司投訴。
這家公司卻以性騷擾行為人是子公司員工,應向國外子公司申訴,且為低程度性騷擾,決議不受理這起性騷擾投訴案。
「小慧」無奈下只好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開會討論並認定,這家公司有權力詢問性騷擾行為人,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公正,卻未善盡雇主責任進行調查。
勞工局表示,這家公司經就歧會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再加上為僱用200人以上的上櫃公司,就歧會決議加重裁罰新台幣15萬元。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雇主依法有防制職場性騷擾的義務與責任,不論任職或離職、不論國內或海外,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遇性騷擾,都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訴,要求雇主啟動調查處理機制,沒有申訴時效及騷擾行為發生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