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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公告本公司召開104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06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06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12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彰化銀行台北大樓13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3年度營業概況。 2.本公司103年度決算表冊審查經過。(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含與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 請承認案。 2.本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請承認案。(三)討論事項: 1.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章程修訂案。 3.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案。 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修訂案。 5.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4/1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12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1.提案股東資格:本次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股份者(提案書應註明股東戶名及戶號)。 2.提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包括案由、相關說明及標點符號)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3.受理期間:104年4月7日起至104年4月16日止(以104年4月16日17時前寄(送) 達受理處所者為準)。 4.受理處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2樓秘 書處股務科)。(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 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 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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