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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0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06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5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於分批既得期間內仍在職、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績效考核暨整體貢獻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既得期間:分批既得期間如下: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1 年:30%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2 年:30%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 3 年:40%(2)未符既得條件(A)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遭開除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依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B)一般死亡: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之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C)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D)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E)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並得於復職後,由總經理提報董事長核定其既得權利條件及時限,惟其恢復原職務之當年度可獲配股數須依在職且提供勞務之期間比例推算核給。(F)調職:如因個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應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G)繼承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得依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實際發行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員工、公司暨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104年1月30日之興櫃收盤價新台幣39.37元及已發行股數數額共計34,023,643股計,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金額約新台幣29.37元,暫估發行費用化金額合計新台幣44,055,000元,以預估既得期間3年估算,分別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13,216,500元、新台幣13,216,500元、新台幣17,622,000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4.41%,預估3年可能費用化對每股盈餘稀釋0.39元、0.39元、0.52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3)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無盈餘分派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4)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5)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三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員工因既得條件達成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4)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將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前,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表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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