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43歲苗姓客運司機民國103年7月7日凌晨4時多,駕駛國道客運巴士行經國道1號北上207公里處,因為側身拿水瓶飲水,未注意前方車道橫停一輛自撞小客車,及站在車道的2人,苗男撞死2人,依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遭撞死的2人是居住高雄市49歲顏姓男子、80歲郭姓老婦。顏男當天載著身體不適的鄰居郭姓老婦北上就醫,疑似因精神不濟,行經國道1號彰化路段自撞分隔島,2人下車查看遭撞死。
法官認為,客運駕駛苗男未注意前方動態,有疏於注意之過失,是肇事主因。顏男自撞後,未在車後擺放警示標誌,還和郭姓老婦站在車道,是肇事次因,應負部分責任。考量苗男坦承犯行,判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