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03/042.違規情形:子公司國泰產險於103年4月受理吳○德之團體傷害保險業務,核有未落實財務核保,且有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有違反保險法授權子法之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一、104.2.2收受金管會所提缺失事項之陳述意見通知書,即於法定期間內函覆陳述意見書。二、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核處罰鍰180萬、糾正乙次、解除該核保人員職務、停止受理新銷售之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改善計劃經金管會認可始得恢復)。4.預計改善措施:子公司將依照處分文內容處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罰鍰新臺幣180萬元。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