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謄本分三類 個資保護你我他

大成報/
11 年前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自104年2月2日起,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要注意囉!內政部為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將謄本分為三類,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類謄本,任何人得申請第二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謄本則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黃代理局長進雄表示,這次變革跟以前大大不同,主要是內政部修正了「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因為修正前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的舊制第二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是完整公開的,所以地政機關常接獲民眾抱怨為什麼有仲介及陌生人士登門或寄信詢問是否有房屋要出售,不勝其擾,甚至心生恐懼,造成許多爭議。內政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認為舊制第二類謄本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恐逾越登記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故新制第二類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及部分統一編號,減少不肖業者利用謄本資料侵擾。但如果民眾仍不希望住址被公開在第二類謄本中,也可以臨櫃向全國任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請隱匿部分住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clir.land.moi.gov.tw/cap/)提出申請,這樣地址就只會顯示到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後面的門牌號碼均隱匿 。

另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時需通知其他共有人、債權人強制執行債權等事務,仍有取得所有權人完整的姓名及住址之必要,特別增訂第三類謄本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因申請第三類謄本之身份及資格,須由地政機關審認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所以必須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無法透過網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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