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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胡景彬貪污 二審判19年6月

中央社/ 2015.03.04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4日電)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一審遭判刑18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胡景彬因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9年6月。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胡景彬在民國101年10月承審台中市中港大飯店產權訴訟案時,與同居人黃月蟾合作,透過中港大飯店法定代理人邱姓女子的弟媳黃姓女子擔任白手套,向邱女索賄新台幣300萬元。

判決指出,胡景彬視承審案件為個人資財,當成商品販售,藉此從中漁利,對司法體制造成重大傷害。原審就胡景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僅判14年,量刑偏輕,改判有期徒刑16年。

此外,胡景彬犯財產不明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而胡景彬三房黃月蟾一審因共同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洗錢部分無罪。二審法官認為,黃月蟾將收賄現金藏放在他人名義保險箱,故意製造資金斷點、阻斷資金來源,隱匿行為明確。

因此二審法官改判黃月蟾共同收受賄賂罪12年、洗錢罪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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