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擁有核能電廠之國家中,共有7個國家執行或計畫執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包含歐洲的法國、荷蘭、俄羅斯、英國及亞洲的印度、中國、日本,而且南韓目前正積極向美國爭取設置再處理廠。用過核燃料再處理過後之高放射性廢棄物體積及長半衰期放射性核種將大幅減少,有利於未來進行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的載運作業,需符合國際安全運送放射性核燃料、鈽、鈾及高階核廢料(Irradiated Nuclear Fuel Code, INF Code)等規定;對於用過燃料、再處理產生之鈽、鈾與廢棄物之保安措施,亦需符合國際核子保安公約之規定;另外,有關核子保防相關作業亦需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之核子保防協定,故無遭受恐怖攻擊或核武擴散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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