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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審查庭 蘇格蘭檢察總長將出庭

中央社/ 2015.02.2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貞貞倫敦27日專電)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出境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將於3月4日到6日舉行審查庭,蘇格蘭檢察總長馬爾霍蘭十分重視本案,將親自出席、代表台灣官方進行辯護。

林克穎在蘇格蘭高院的引渡案審查已多次推延,2014年9月26日首次召開引渡庭的程序庭,因為林克穎與司法部所屬的法律扶助單位(Legal Aid)意見不合,沒有委任律師。

同年10月31日再召開程序庭,林克穎在取得法律扶助單位的補助費用後,聘請2位辯護律師。

但林克穎後來重施故技,解除辯護律師的委任,再重新找來2位律師,幾經波折,終於確定3月4日一連3天舉行審查庭。

蘇格蘭檢察總長馬爾霍蘭(Frank Mulholland)十分重視林克穎引渡案,不僅深入了解研究,並將親自出席審查庭,代表台灣官方在庭上辯護,他的出席對台灣爭取引渡林克穎是一大助力。

審查庭預定上午10時30分開始,連續3天每天都將進行到下午,3位高院審查庭的法官將不會立即宣判,預定6月初另外開庭宣判結果。

如果高等法院決定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林克穎可以申請上訴,如果高院同意他的上訴申請,全案進入最高法院,即使高院不同意林克穎的上訴,他仍能以特別上訴方式、上訴到最高法院。

林克穎使用友人護照潛逃回英國後,中華民國與英國政府破天荒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次日愛丁堡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經過數月審理,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2014年6月11日宣判,林克穎必須引渡到台灣服刑。

蘇格蘭檢方在同年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部長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2類領土「非歐洲聯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並認為林克穎所提的理由無法說服他駁回判決,根據法規內容,也沒有任何禁止林克穎引渡到台灣的理由,因此同意馬凱弗的判決,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後來,林克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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