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奧運期間廣告代言規定 IOC同意放寬

中央廣播電台/楊明娟 2015.02.27 00:00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26日同意,將放寬規定,不再禁止運動員在奧運期間為非奧運贊助廠商代言。

為了保護奧運商標權,國際奧會禁止非奧運贊助商在奧運期間使用奧運相關名詞或圖案,否則可能被認定侵犯奧運商標權而遭罰。而國際奧會的「第40條規定」(Rule 40)更限制奧運選手在比賽期間,不得出現在非奧運贊助商的廣告中。

這項規定引發運動員的不滿。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在26日同意放寬,而此提案將於今年7月在吉隆坡舉行的國際奧會全體委員會議中表決。如果獲得通過,將會在2016年里約熱內盧奧運中開始生效。

在2012年倫敦奧運中,美國奧運泳將「飛魚」費爾普斯(Michael Phelps),因為替名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拍攝的平面廣告,觸犯奧運贊助廣告規則而引發爭議。

在倫敦奧運,有數十位運動員在推特上以「WeDemandChange2012」發起要求更改這項規定的運動。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