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多名法官認為,通姦罪侵害了公民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另一名憲法法官也表示,未婚的通姦者不屬於國家進行刑事處罰的對象,規定處罰所有通姦行為當事人的現行法律條款屬於違憲條款。還有一名法官認為,雖然有必要對通姦行為採取法律措施,但對行為性質不同的多種通姦行為者一律判處有期徒刑的規定確屬違憲。
根據憲法法院的此次裁決,2008年10月30日憲法法院宣判通姦合憲後,因為通姦罪被起訴或判刑的約5,000人將不用受法律制裁。南韓刑法第241條規定,有配偶的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韓於1953年在刑法中新設通姦罪。對於通姦罪的存廢問題,南韓社會一直爭論不休。有人認為基於維持一夫一妻制、保障家族制度、保護女性權利,應保留通姦罪。有人則主張為了保護性自主權和個人隱私,應該廢除通姦罪。
今天的裁定出爐後,南韓專門生產保險套等乳膠產品的「Unidus」公司股票立即漲停。
南韓每年有數千名配偶提出通姦告訴,但是很少有人真正因此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