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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府要求4家百貨業者改善福袋廣告 並呼籲消費者特別留意

大成報/ 2015.02.17 00:00
【大成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新竹市政府消保官前往新竹市4家百貨業者,查核其年節福袋活動,關心此類活動的公平與真實性,結果發現,新竹市部分百貨公司之福袋廣告,並未依「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消保官劉興振17日表示,市府已要求業者立即改善,也呼籲消費者特別留意。

消保官指出,若百貨公司以低於參加福袋費用之商品充數,涉及違反民法之誠信原則及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的內容之真實,且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中的內容。

消保官昨日到新竹市各大百貨公司調查福袋活動相關廣告,發現新竹市遠百西大店現場的福袋廣告,並未明載1至9大獎中獎名額僅各1名之機率;太平洋SOGO站前店雖辦理各樓層簡易福袋活動,但尚未公告活動內容;新光三越新竹店現場尚無大型廣告,僅在DM上列明有福袋活動;遠東SOGO巨城店現場無廣告,DM福袋廣告則非常籠統,未依「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到百貨公司參加新春福袋活動,雖不是一種抽抽樂,也不是人人都能幸運抽到大獎,但福袋活動的原意是非常幸運,亦即消費者可以用超值價格買到袋內原本售價較高的商品,因此,福袋內的商品價格不應低於消費者付出的對價。至於商品價格如何認定是否超值,並非依照百貨公司定價或依照網路拍賣的售價,而是應該依照一般市場的價格,而一般市場價格,常理應是百貨公司商品打折後的價格,或是同樣商品在市面量販店的售價。

消保官指出,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的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消費者若參加福袋活動遭受到不公平對價商品,可向新竹市政府消保官申訴,市府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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