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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攜藥入境規定今起放寬

中央商情網/ 2015.02.16 00:00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15年2月16日電)財政部指出,民眾攜帶西藥非處方藥入境,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中藥材由原先0.6公斤放寬至每種至多1公斤,今起正式實施。

立法委員盧秀燕去年12月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指出,難得元旦連續假期放 4天假,民眾可以出國旅遊,希望不要只因超帶幾瓶藥就被移送法辦。

財政部長張盛和當下即表示,尊重立委提案,通關民眾若超帶小量藥品,屬於自用部分,將不會移送法辦;並著手修改相關規定。

現在規定已完成修改,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配合衛生福利部放寬藥品管理政策,公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並自今天(104年2月16日)生效。

關務署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的品目及數量,配合修正為種類及限量,並按其種類區分為「西藥」、「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錠狀、膠囊狀食品」及「隱形眼鏡」4類。

西藥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基於各國對於處方藥均要求攜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因此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

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方面,中藥材由原先0.6公斤放寬至每種至多1公斤,並增列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

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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