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檢查的結果,各航空公司人員雖未違反航空法,但扣除國際線休息時間,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違反勞基法。
華航說,航空公司空勤組員的工作型態特殊,歐、美地區等國際航班往往飛時超過10小時以上,並可能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表定的工作時間,和一般行業勞工不同,勞基法同意在特殊工作性質下,勞資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華航表示,已積極與空勤組員協商相關工時,同時依法給予同仁優於法令規定的足夠休時及輪休;若遇上天候等不可抗力的異常情況,客艙組員在排除輪休時間後,工時若仍超過12小時,也會提供新台幣1000元補償。
復興航空說明,空服組員的飛時、工時、休時安排與各國籍航空相同,完全遵守民航局既有規定。因與勞動部所認定工時標準有所不同,造成勞動部公布的結果與事實不同,復興航空遺憾。
復興航空表示,將等收到正式文件後,擬再度檢附事實說明,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另針對台北市勞動局提出限時補件加班的部分,復興航空將在規定時間內完備相關資料,完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