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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案 李泰安更三審判13年

中央社/ 2015.02.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3日電)纏訟逾8年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審結,依共同殺人罪改判被告李泰安徒刑13年。

震驚社會的南迴鐵路搞軌案,李泰安一審民國96年5月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96年11月二審以非首謀改判18年;更一審99年7月認為不是首謀判刑13年;更二審102年2月認為李泰安和弟弟李雙全同是主謀,改判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雙全為謀取高額保險金,為越南籍妻子投保新台幣6600萬元高額保險,計畫先邀同事黃福來於95年5月4日準備破壞鐵軌,再讓妻子陳氏紅琛飲用含FM2的飲料,伺機備妥蛇毒粉加水溶解,注射到陳氏紅琛體內,但因約定當天黃福來反悔並未實施,黃福來的角色由李泰安取代,負責破壞鐵軌協助犯案。

李雙全購買「意妥明」鎮靜劑依計畫給陳氏紅琛喝下,李泰安事前到枋山鄉內獅站附近打掉鐵道的彈簧扣夾、魚尾板,陳氏紅琛搭乘的北上高雄莒光號列車出軌翻落芒果園,李泰安趁亂進入車廂與李雙全會合,李雙全用針筒抽取不明毒物準備注射到陳氏手臂,但恐乘客發現未施打。

陳氏紅琛被送醫救治,李雙全利用多次進入加護病房機會加工注射不明毒物到陳氏紅琛身上,導致病情原已好轉的陳氏紅琛不治。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審結,認為李泰安非主謀,李雙全已畏罪自殺,因此依共同殺人罪改判李泰安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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