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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惡性重大 黃世銘判刑可科罰金

中央商情網/ 2015.02.1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5年2月12日電)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案,今天遭判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高院指出,黃世銘犯案動機是在偵查中偶然發現司法關說事件,立意良善而非惡性重大。

高院新聞稿指出,黃世銘在民國99年3月間被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時,到立法院接受審查並表示,身為「國家的檢察總長」、「人民的檢察總長」所擔負的時代使命,一定全力以赴,推動重點工作包含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黃世銘在高院審理期間表示,檢察一體最高層級僅到檢察總長,不及於行政院長或總統,後來改稱,檢察機關偵辦社會矚目或重要人物案件,於偵結前,有陳報行政院長、總統的不成文慣例,向總統及行政院長報告,合屬公務員服務法忠誠義務的要求,自降其身為獨立於行政機關外檢察一體的最高位階,認應忠誠提供資訊給總統及行政院長。

高院指出,黃世銘在偵查中未依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告發偵查中發現涉嫌關說司法之事,急於洩漏偵查等秘密,並對大眾發布新聞稿,破壞司法威信。

但考量他的動機,是在偵查中偶然發現司法關說事件,為悍衛司法獨立不容許擁有政治資源的立法委員進行關說影響,疏未慮及程序規定,冒然以自已主觀信念而犯案,立意良善,而非惡性重大,且他身為檢察總長領導特偵組為國家效力查獲多起貪瀆案件,衡量他的犯後態度,判處應執行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若黃世銘選擇易科罰金,約要繳納新台幣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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