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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型態 擬新增有限合夥

中央社/ 2015.02.12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型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有限合夥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台灣商業實務將與國際接軌,可吸引外資來台投資,對於活絡國內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率,尤其對文創、創投及研發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將有正面效益。

經濟部表示,目前台灣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以及不具有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

在實務運作上,經濟部說,因合夥不具法人格,不僅對合夥的經營造成困擾,也間接降低合夥的競爭力,且合夥人對事業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經營的合夥人承受過大的經營風險,也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商業的誘因。

因此,經濟部表示,為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樣態,因此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型態,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權責,希望能促進台灣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草案規定,有限合夥是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法人格的營運主體,其組成應有1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的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的經營者,自為有限合夥的負責人;至於有限合夥的經理人、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的範圍內,也是有限合夥的負責人,以明權責。

為利有限合夥募集資金,草案規定,公司得為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但如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考量對公司的權益影響甚鉅,明定應取得股東的同意或經股東會的決議。

為使合夥關係穩定,草案明訂,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的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有限合夥人的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的同意。

普通合夥人因死亡、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除名等原因而退夥;但普通合夥人於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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