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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告通過 有助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大成報/ 2015.02.12 00:00
【大成報記者羅蔚舟/台北報導】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同時解決「產業創新條例」現行實務運作困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行政院訂定針對中小企業研發租稅減免方案的優惠措施。104年2月9日行政院正式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103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十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其次,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一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三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出,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三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如:企業組織系統圖和研究人員名冊、購買或使用專利權、著作權、專用技術、資料庫、軟體城市、系統之契約等)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詳見本辦法第12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同時,中小企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投資抵減申報書提交國稅局,國稅局將綜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認結果和企業提供的證明資料,核定企業得抵減多少稅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出,希望藉由本辦法之訂定,激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倘有相關疑義,可撥打服務專線0800-589-169或02-2332-8558分機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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