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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敦:本公司一○四年第一次私募普通股定價日及私募價格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2.10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2/1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依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應募人以規則性投資人為限。(2)本次選定應募人以對公司未來營運具助益之規則夥伴為首要考量。(3)目前洽定之應募人為廣東東陽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A.無相互持股關係。B.為本公司材料供應商。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8,5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8,5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得低於面額新台幣10元: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謹以決議私募普通股案之本次董事會日期104年2月10日為定價日,並以定價日前一、三及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分別為18.60元、18.50元及18.53元,擇前一個營業日之參考價18.60元,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18.91元為參考價,以二者取較高18.91元為參考價,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訂定私募價格為16.00元,上述訂價方式及條件均符合法令規定及市場情況,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籌資計畫之預計資金用途為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及投資新事業符等多項用途。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規則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有轉讓之限制,將更可確保公司與規則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104/02/1011.參考價格:18.91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6.00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繳款期限及增資基準日:應於應募人接獲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實際繳款期間及私募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經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2.為配合本次增資,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契約或檔案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有所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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