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指出,被告等人所涉犯罪數甚多,將來查證如屬確實,則有事實足認被告魏應充等人所判處之罪數應屬不少,合併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屬非輕。
此外,法官衡量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的高度可能,依合理判斷,可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的相當或然率存在。
台中高分院表示,原審僅就證人即被告陳茂嘉等7人交互詰問完畢,但其餘證人及專家證人多人,尚未經交互詰問,則被告魏應充等人勾串勾串證人或共犯疑慮,難謂已排除,且難認原審於3日准許被告魏應充等人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毫無瑕疵可言。
彰化地方法院1月28日裁定頂新製油案被告魏應充等人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台中高院發回更裁,但彰化地院法官3日仍裁定交保,不過除了魏應充交保金額從新台幣1億元提高到3億元外,陳茂嘉、常梅峰以及楊振益3人交保金額仍為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