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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 商業團體可不合併

中央社/ 2015.02.09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立法院1月三讀通過商業團體法修正案,縣市合併改制後,現存的商業團體毋須強制合併;總統府已於2月4日公布。

內政部說,會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建立完整配套機制,以利法案推動及商業團體遵循,預計將有626團體不再受「一會為限」的限制。

內政部表示,自99年縣市合併改制後,商業團體面臨合併的壓力,這次商業團體法修法基本框架仍然以「一會為限」為前提,但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訂不受以「一會為限」的規定,以尊重團體運作現況,同時鼓勵團體合併。

內政部表示,例如台中縣與台中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原台中市商業會及台中縣商業會,仍可2會並存,毋須強制合併。

此外,內政部說,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維護團體結社自由權,一併修法逐步貫徹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將原須主管機關監督或核准事項,修正為團體自決,並提高團體理、監事名額上限,以強化團體自治、自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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