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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聊天內容 陸定調可為呈堂證供

中央商情網/ 2015.02.04 00:00
(中央社台北2015年2月4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網路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等可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這項規定即日起上路實施。

有大陸網友認為此舉為網路購物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以後電子商務客服聊天紀錄都可做為「呈堂證供」;也有網友提醒「聊天嚴肅點」,「不是你刪博了就可以代表你沒說過,切記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大陸輿論界、學界多年來對電子類證據究竟能否作為民事案件呈堂證供,一直是爭議熱點。

「新京報」今天透過快訊報導這項最新規定。報導指出,對於民事案件的證據條款,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新規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的具體類型。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資料包括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媒介中的資訊。

大陸官方近年來加強對網路輿論的管理,去年8月祭出「微信十條」,要求個人微信公共帳號不得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且須實施「後台實名制」。

大陸官方1月公布新規,要求網路文學作品作者須實名註冊,責任編輯及出版單位也得署名。大陸官方今天再祭出被稱為「暱稱十條」新規,要求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使用的網路用戶帳號名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外界視為北京當局上述新規定為加強控管網路言論。不過大陸官方媒體則說,相關新規定有助於「淨化網路環境,遏止造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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