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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幼女吃安眠藥丟包 逾追訴期不起訴

中央社/ 2015.02.03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3日電)基隆何姓男子疑不耐4歲幼女哭鬧,餵食女兒安眠藥後丟棄在國道休息站後離去。前妻陳婦11年後得知消息,氣得提告;但由於逾追訴期,檢方不起訴。

63歲的何男與陳婦婚後生下一女,兩人離婚後,由何男獨自扶養幼女。告訴人陳婦宣稱,何男於民國78年11月,因4歲的幼女哭鬧,惹得他不悅,竟餵食女兒安眠藥後,棄置在國道一號湖口休息站後離去。

陳婦向檢方表示,她屢次向何男提出見愛女的要求,但前夫卻再三推托,先是聲稱沒錢養女兒,已送到香港請母親幫忙照料,後來又推說女兒早已過世;當她要求要祭拜女兒時,何男才在民國89年間,寫信告知,女兒被棄置在國道休息站。

陳婦氣得向基隆地檢署提告,認為何男有扶養女兒的義務,竟將不具自理生活能力、且無自救能力的幼女丟棄後自行離去,認為女兒已不在人世,涉犯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嫌。

由於檢方屢次傳喚何男都未出庭,被告遭發布通緝期間也未被查獲,檢察官依法採有利被告的20年追訴權時效,加上因遭通緝而停止的5年,時效共計25年,經計算後,追訴時效應在104年1月4日完成,檢方認定已逾追訴期,對何男不起訴。

基檢表示,全案在程序階段已做出不起訴處分,並未進入實體構成要件調查,加上被告屢傳不到,因此無法確認女童是否已經身亡,父女至今仍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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