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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羈押原因無必要 魏應交獲交保

中央社/ 2015.02.0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3日電)彰化地院裁定魏應充交保金額提高到3億,法院認為,案件主要爭點已審理完畢,被告「雖仍有羈押原因,已無羈押必要」。

法官裁定,魏應充4名被告維持原交保裁定,不過考量魏應充財力及比例原則,交保金額從新台幣1億元提高到3億元,陳茂嘉、常梅峰以及楊振益等3人維持500萬元。

為向被告以及媒體說明裁定理由,承審頂新案的審判長吳永梁以及法官呂美玲、張琇涵,準備了7頁的投影片,說明羈押的要件以及裁定的理由。

吳永梁指出,法官認定被告無羈押之必要,而檢察官仍主張被告有應予羈押的理由及必要,檢察官應舉證說明必要性與理由,而延長羈押的要件有犯嫌重大、串供之虞。

但魏應充等人都非犯最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被告等人訪廠情形已針對證人進行交互誥問,是否可信是證明力取捨的問題,被告等人是否知情也是證明力取捨問題。

吳永梁說明,檢察官起訴有關被告犯罪次數及金額的認定,依檢察官舉證難以認定詐欺犯行有60次及79次之多,情節與移審時審酌的狀態已有變動,因重刑而逃亡的可能性也下降。

法官指出,本案爭點既經調查完畢,被可認定的犯罪情節亦較起訴書所記情狀不同,被告雖仍有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必要。不過,考量魏應充財力以及比例原則,魏應充保金從1億元提高到3億元,其餘被告保金仍維持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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