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指出,63歲的何男與前妻陳女婚後生下一女,兩人離婚後,何男於78年11月15日,因4歲的幼女哭鬧,惹得何男不耐,竟餵食女兒安眠藥後,將她棄置在國道一號湖口休息站後離去,導致女兒身亡。
檢方表示,何男在89年間寫信告訴前妻女兒死亡消息,陳女氣得向地檢署提告,認為何男有扶養女兒的義務,竟將不具自理生活能力且無自救能力的女兒丟棄身亡,涉犯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嫌。
檢方指出,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嫌最重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檢察官依法採有利被告的20年追訴權時效,加上被告因遭通緝而停止的5年期間,時效共計25年。
檢方表示,從78年11月15日起,加上25年時效及1個多月的偵查時程後,追訴時效應在104年1月4日完成,認定全案已逾追訴期,予以何男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