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嶔煌細究富邦併北銀有三大疑點,一是當年北市府引用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依該辦法第 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之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北銀持有的不動產是1982~90年持有,而2002年北銀賣給富邦時,這段期間的躉售物價指數是負成長,因此不必重估。~中國時報2015年 2月 3日頭版頭條
徐嶔煌細究富邦併北銀有三大疑點,一是當年北市府引用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依該辦法第 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之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北銀持有的不動產是1982~90年持有,而2002年北銀賣給富邦時,這段期間的躉售物價指數是負成長,因此不必重估。~中國時報2015年 2月 3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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