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立法,以「明智利用」和「零損失」的概念,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與地方級,並實施分區管制,設立核心保育區、生態復育區等5個區域,相關法令在2日國際濕地日這天正式上路。
濕地法明定優先迴避、減輕衝擊、異地補償、生態補償等原則。在重要濕地內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者,必須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必須繳交經營收益一定比例的回饋金,由主管機關成立濕地基金,做為日後濕地保育之用。
為真正落實相關保育工作,內政部也訂出10項子法,包括濕地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濕地經營管理許可及回饋金運用辦法、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實施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辦法,以及受損失者的補償機制等,希望促進濕地的明智利用,並達到「濕地零損失」的目標,以利永續經營。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說:『(原音)所謂的生態補償機制,就是由申請開發者去找另外一塊覺得是值得來做為濕地的替代地點來做個補償。那減輕衝擊是另外減輕衝擊的規定,因為環評法沒有規定得很細,在濕地這塊,我們另外有一個相關在評估的時候,如果它也有類似需要這樣環評的考量的話,可能在環評裡面就要考量減輕的機制。』
濕地法上路後,台灣的重要濕地將可受到法律保障,劃分標準也會重新評估。例如與國光石化開發案有關的彰化大城濕地,及全球瀕危動物黑面琵鷺每年冬天都會到的台南七股濕地,未來都可受到保護,讓濕地不再只是保護瀕危動物的附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