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2月5日上午7時許,劉男騎車從新莊中山路1段往三重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一處路燈桿前,前方車輛突然減速,他跟著減速,從內線車道切到外線車道,翁女閃避不及,與劉的機車發生碰撞倒地,頭、臉都有傷勢。
合議庭依證人證詞及車禍鑑定等證據,認定劉有疏失,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確定。
翁女從事印刷工作,育有2名小孩,案發後,她左顏面神經麻痺、聽力受損需戴助聽器、眼睛也無法閉合,眼睛乾燥、視力模糊。
翁女主張,她帶著一張不協調的臉要過一輩子,讓她自卑不敢出門,女人容貌看得比生命還重要,現在卻無法復原,脾氣變得暴躁、情緒低落,容易遷怒小孩及家人,謝絕朋友拜訪,2個小孩還被同學恥笑,造成心理極大傷害,求償348萬餘元。
劉男堅稱,兩車未發生碰撞,他是基於好心才下車協助處理,翁女受傷與他無關;法官依刑事判決等證據認定劉有過失,為肇事主因,判賠醫藥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11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