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上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02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4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本文含多媒體檔 (Multimedia files included):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6453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