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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泰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29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等相關規定辦理。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以7百萬股為上限。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以7百萬股為上限,面額為每股新台幣10元整,皆為記 名式股票,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按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 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本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原則。(3)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視辦理私募當 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4)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原則,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而引進規則性投資人,並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規定,將可更確保公司與規則性合作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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