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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幼童失蹤 列緊急查尋對象

自由時報/ 2015.01.2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5歲女童「恩恩」失蹤多年後,才被查出遭父親殺害,為防止類似憾事重演,警政署修正「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將未滿7歲幼童列入緊急查尋對象,一旦超過24小時仍未尋獲,研判疑是刑案時,就會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希望藉此迅速找回失蹤幼童。

據了解,在原先警政署「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中,緊急協尋對象共有4項,分別是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並未明列失蹤兒童。

警政署表示,過去要尋找失蹤兒童,會根據規定裡「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進行協尋,但考量到近來社會對隨機擄抱小孩案件的關注,特別增列第5項,將自我保護能力薄弱的未滿7歲兒童失蹤者,列入緊急查尋對象。

被列入緊急查尋對象者,警方接獲報案,會立即由各縣市警局勤務中心發布協尋,通知跨轄區單位全面尋人,並可緊急調閱電話通聯、手機基地台位置、查詢勞健保資料,可大大增加尋獲機會及縮短尋人時間。

警政署強調,新修正的規定中,若未滿7歲兒童失蹤時間超過24小時,經警方研判並非家人之間為爭奪兒童撫養權而將其擅自帶走的可能,疑屬刑事案件時,就會由婦幼隊轉到偵查隊,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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