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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電影院播公益廣告不合時宜

中央社/ 2015.01.27 00:00
(中央社台北27日電)台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今天表示,已發函文化部,呼籲修改現行電影法中不合時宜的3分鐘公益廣告播映規定,改以播映重大緊急訊息優先,還給民眾一個不受政令宣導干擾的休閒娛樂空間。

簡余晏指出,有電視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到電影院得看一堆政府廣告,一口氣播5到6則才看得到電影,簡直就跟過去強迫起立唱國歌一樣,讓人感覺浪費時間。

她說,畢竟花錢是來看電影,不是來看政令宣導。對於自詡為民主國家的台灣,這樣的做法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媒體行政科長沈永華表示,依照電影法第12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電影院於每一電影播映前必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每場以3分鐘為度,但電影法是民國72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0年,台灣社會變化迅速早已今非昔比,顯然應有所修正。

觀光傳播局指出,電影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12條之業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之停業。

觀傳局說,電影院業者表示,電影院並非無線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使用公共傳播媒介,無義務播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的影片,更何況還要因此被裁罰,顯然如此規定相當不合理。

沈永華指出,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應修改現行電影法,勿再流於形式播映洗腦式的政令宣導短片,應改以播映重大緊急訊息的影片為優先;除緊急必要宣導外,其餘應改以「加強輔導或勸導」方式取代原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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