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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幼童將列緊急查尋對象

中央社/ 2015.01.2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7日電)警政署修正發布「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把未滿7歲幼童列入緊急查尋對象,並藉由緊急協尋機制,找回在街頭隨機被擄拐的失蹤幼童。

警政署說,為防止新北市土城區5歲女童「恩恩」失蹤案再度發生,昨天修正並發布「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把未滿7歲幼童列入緊急查尋對象。

警政署表示,失蹤人口查尋工作需要和戶政、社政、衛政、外交及移民等機關共同合作,為確保失蹤者權益,特別釐清相關主管機關權責,以符現況。

警政署說,原本緊急協尋對象包含罹患重病者、有自殺之虞民眾、有被誘拐脅迫對象、其他重大急迫情事,修正後增列未滿7歲幼童為緊急查尋對象,但不包含家屬擅自帶離。

警政署表示,若查尋失蹤人口超過24小時且疑涉刑事案件時,會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對於保護性案件、未滿18歲失蹤者,為確保人身安全及必要保護措施,警政署解釋修正要點,警方尋獲時應通知政府社工人員到場協助處理及輔導,適時幫助失蹤人口。

警政署說,有部分民眾利用失蹤人口報案,詐領社會福利補助或保險,對此,要點第18點也增列民眾為申辦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而謊報失蹤人口案件者,會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民眾如出境滿2年而無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或企圖詐領社福補助、保險理賠或其他事由者,不予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協尋,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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