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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短片洗腦 柯市府籲修電影法

NOWnews/ 2015.01.27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到電影院看電影要被迫先看3分鐘公益廣告,您是否覺得很浪費時間?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長簡余晏(27)日表示,該局已發函電影院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呼籲應修改現行電影法中不合時宜之3分鐘公益廣告播映規定,改以播映重大緊急訊息為優先,還給民眾一個不受政令宣導干擾的休閒娛樂空間。 簡余晏指出,先前已有電視媒體報導,民眾反映來到電影院準時進場,卻得看一堆政府廣告,先是反毒廣告,再來又是外交部、客委會、勞委會,一口氣播了5到6則才看得到電影,簡直就跟過去強迫起立唱國歌一樣,讓人感覺浪費時間,畢竟花錢是來看電影,不是來看政令宣導。對於自詡為民主國家的台灣,這樣的做法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媒體行政科科長沈永華表示,依照電影法第12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電影院於每一電影播映前必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每場以3分鐘為度,但電影法係於民國72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0年,台灣社會變化迅速早已今非昔比,顯然應有所修正,政府不應再有利用媒體向人民宣導施政的舊時代思維。 依電影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12條之業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之停業。對此,電影院業者表示,電影院並未如無線電視台或廣播電台使用公共傳播媒介,故無義務播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影片,更何況還要因此被裁罰,顯然如此規定相當不合理。

經查文化部103年送交立法院之電影法修正草案,仍保留電影院須播映公益廣告之規定,惟其原擬以不合時宜為由將相關條文刪除,後因行政院某單位堅持最後才予以保留。    沈永華指出,近年來消費意識抬頭,民眾花錢買票進電影院看電影,本就不應被強迫觀看與電影毫不相關之政令宣導短片,為保護民眾觀影權益,建議電影院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應修改現行電影法,勿再流於形式播映洗腦式之政令宣導短片,應改以播映重大緊急訊息之影片為優先,而除緊急必要之宣導外,其餘應改以「加強輔導或勸導」方式取代原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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