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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6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41227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385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1385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2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二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次預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股數為1,384,500股,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22%,對股權稀釋程度不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且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稀釋尚無重大影響。限制條款之內容:請詳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期)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03年4月21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條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二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二條 發行期間:由董事會通過後得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分次辦理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規則所需,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第四條 發行總數: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為1,384.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384,500股。第五條 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時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普通股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如認購價格低於普通股每股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一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若有未行使的認股權則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六個月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100%(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離職或繼承之處置:(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2)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30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一般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方得行使,且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方得行使,且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招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個月後方得行使,且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轉任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除遇本公司依法辦理停止過戶期間,可予以遞延行使認股權外,其他未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之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惟若因特殊狀況,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可後,可不受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之規定,惟仍須於本公司所提出之限定期限且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限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將視同放棄該認股權利。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第六條 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財務處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須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並將另行通知認股權人領取新發行普通股。(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新增發行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第九條 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第十條 實施細則: 本公司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及換發股票等相關事宜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各認股權人。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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