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協昌指出,檢方當年起訴亞太固網案時,認定王又曾等人犯罪,並不包括王令麟,但高院在審理東森案過程,認為王令麟擔任立法委員時,推動公司法修法,讓股票未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可能涉及掏空亞太固網。
他說,檢方認定亞太固網前董事王又曾等人,涉嫌透過購買股票未公開發行的小公司所發的公司債,掏空亞太固網,起訴範圍並不包括王令麟,也未認定修法過程涉及犯罪。
不過,現在卻因高院法官認為,王令麟擔任立委修法與掏空案可能有關,有「漏未判決」的疑慮,就要求地院做「補充判決」,並不公平。
雖然王令麟在民國90年11月擔任立委時推動修法,讓股票未公開發行的小公司也可發行公司債,但謝協昌強調,檢察官的起訴書認定亞太固網掏空案發生在91年之後,從時間上來看,修法過程並不在起訴範圍,所以也沒有「漏未判決」的問題。
部分媒體質疑,王令麟掏空贓款12億元,竟獲准領回。謝協昌認為,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王令麟所涉犯罪所得數額為3010萬6432元部分,除此數額宣告沒收外,超過數額款項當然應該予以發還。1040126
律師表示,台北地方法院發還12億元理由,就是認為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3家公司款項,可能與王令麟有關的部分就是3010萬6432元,超過此部分的數額自非屬得扣押之物,且應立即發還。
另外,王令麟因東森案已入監服刑,但仍有逾1億元保證金未發還。律師認為,依去年初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應發還保證金,希望法院能儘速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