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姓男子買到出廠已9年的「高齡」已落地二手輪胎,隔天開車上路就在國道爆胎,車子撞上安全島,造成車損,憤而對輪胎行老闆求償。法院判輪胎行老闆廖男須依「瑕疵給付」,賠償柯男20萬5433元。
判決書指出,柯男102年4月2日,到台中市廖男的二手輪胎行,以1萬3500元買了4個輪胎及輪圈,隔天就在高速公路爆胎,致柯的車撞上安全島,車身損毀。
柯發現輪胎出廠已9年,逾輪胎公司的保固期,廖卻未明確告知,要求賠償車損及精神損失100萬元,一審判廖要賠償輪胎及修車費用20萬5433元。
「輪胎使用期最多8年」
廖不服上訴,辯稱出售的輪胎雖是二手貨,但胎溝深度及胎紋都符合標準,車禍主因是柯的輪胎被不明物刺破,與輪胎品質無關。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函請輪胎公司鑑定,發現這組輪胎保固期限為5年,廖出售時,其膠底部位已龜裂,已有老化現象;法官詢問台灣省汽車輪胎同業公會聯合會意見,回函指稱,輪胎使用期限最多只有8年,出廠9年的輪胎已不宜安裝在車輛上。
輪胎行老闆判賠20萬
法官認為,廖出售出廠9年的輪胎給顧客,已構成「瑕疵給付」,判賠償柯男拖吊、汽車修理等費用共20萬5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