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馮男在去年4月刻意穿西裝打領帶,戴黑框眼鏡光顧高雄市苓雅區一家珠寶店,他假意要選購珠寶,卻趁店員不注意,搶走4個鑽戒、項鍊、鑽石墜子後奪門而出,店員見狀起身追出與馮男拉扯,馮男情急下將隨身背包丟到一旁空地,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找到馮男丟棄的背包,內有一把藍波刀及文件,又在珠寶店內發現馮男忘記帶走的飲料,採集飲料杯盒的指紋送驗,確認搶匪就是馮男。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馮男辯稱他在珠寶店內沒拿出刀,且他是從桌上拿珠寶,應該算是竊盜;但法官認定他確實攜帶凶器搶奪,依加重搶奪罪判刑1年10月,非法持有刀械罪判刑4月。他不服而針對加重搶奪罪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