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罹患特殊疾病者、孕婦、兒童等不能收容,移民署應通報社福機構,提供安置處所,保障收容人權利。
大法官釋憲第七○八號解釋文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遭暫時收容時,現行法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且移民署認定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可自行延長收容期限,未經法院審查,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該條文將在今年二月六日失效。昨天三讀條文規定,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收容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機會;暫予收容屆滿前,若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容必要,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第二次延長收容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