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解除職務。
考量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立法目的具相同性質,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應解除職務。
現行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解除職務。
考量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立法目的具相同性質,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應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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