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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民代解職條件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未來地方民意代表、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同意得易服社會勞動者,不需解職。

現行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解除職務。

考量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立法目的具相同性質,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鄉鎮市民意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應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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