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家暴法 納「恐怖情人」條款防情人暴力

NOWnews/
11 年前
記者林靖堂/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23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可聲請保護令。同時,也納入「恐怖情人」條款,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修訂後的《家暴法》除目睹家暴兒外,有鑑於日前恐怖情人案件頻傳,新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準用家暴法訂定保護措施,包含聲請保護令。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

新《家暴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基金來源包含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等收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如果具保或釋放,法院或檢察署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及家暴防治中心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然而,由於「恐怖情人」條款中,協商時認定其所定義的「親密關係伴侶」定義尚待釐清,該條文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