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表示,依財政部2005年公函,有移轉經營權給得標人的繼續性法律效益,財政部不應毀約。
台新金指出,委請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彰銀假處分案抗告原因主要有3,包括:財政部2005年公函明文規定經營權移轉給彰銀釋股得標人、政府施政應有延續性,不能以政黨輪替變動、財政部是彰銀第2大股東,不應用公權力奪走台新金在彰銀的合法經營權。
台新金不滿失去彰銀主導權,向台北地院提民事訴訟,向財政部求償新台幣百億元,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財政部回歸到2005年函令,讓台新金取得過半的董事席次,並禁止官派的梁懷信等3名董事執行職務,改由台新金推薦的林政憲等人擔任董事;聲請日前已遭到台北地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