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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校務基金投資範圍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健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會計及稽核制度,放寬基金運用範圍。

行政院提出修法,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民國90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迄今已超過10年,修法有利健全國立大學財務會計及稽核制度、提高校務基金使用彈性及重視績效責任、配合學校實務運作精簡國有財產的處理流程、放寬基金運用範圍並強化大學自主能力。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校務基金來源包含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自籌收入,其中自籌收入包含學雜費、產學合作、投資收益等收入。

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年度總收入在新台幣20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校長的專任稽核人員一人到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

現行法規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可購買公債、國庫券、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的公司,得以捐贈收入做為投資資金來源;不過,行政院提出修法,認為與「校務相關」不符合實務需求,且各界捐款多已指定項目,若限制學校只能以捐贈收入為投資資本,投資收益有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的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為投資資金來源。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訂定。但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用做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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