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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收容外國人限15日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移民署暫時收容外國人時,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可暫時收容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但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期限的外國人。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外國人遭暫時收容時,應該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及「法官保留」原則,條文將在今年2月6日失效,行政院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若認為有續予收容必要,應於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外國人有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未滿12歲的兒童;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等情形之一,得不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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