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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聾犬肢輔犬 比照導盲犬入法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將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田秋堇表示,導聾犬和肢體輔助犬能充當主人的耳朵和手腳,卻沒像導盲犬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導致聽覺功能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生活不便利,她提案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比照導盲犬入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並增訂,若違反前述規定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接受4小時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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