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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法 學校200米內禁特種場所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2015.01.23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應距幼兒園、國民小學等地200公尺以上,並附證明文件登記才能營業。另外,修法也增訂保母「排黑條款」,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等,不得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已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營業、成人用品業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各地方自治條例對於電子遊戲場、特種營業場所等,也限制需距離學校有一定距離,但缺乏整體規範,恐掛一漏萬。因此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兒少法修正案」,明定特種營業場所、成人用品零售店,應距幼兒園、國民小學等地200公尺以上,並附證明文件登記才能營業。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清查距學校200公尺內的酒家場所,並輔導業者遷離或轉業。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原音)劃定幼兒園或高中職以下的學校,200公尺以內均不得設立酒家、茶室或是限制級的電子遊戲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大家可以加入保護兒少的行列。』

有鑑於近來頻傳家長管教失當,將兒少棄置於高速公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環境,修法因此增定「丟包條例」,規定父母或任何人都不能惡意將兒少丟包,讓兒少獨處而發生危險。

修法對於保母也訂定「防黑條款」,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避免兒少遭保母不良對待,抽查訪視又難以發現。不過,未滿18歲犯刑法227條之罪者(即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不在此限。

另外,為保障兒少健全身心發展,修法也明定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產品,甚至導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父母、監護人可處新台幣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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