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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不得報導兒少性受害人姓名

中央社/ 2015.01.23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更名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限制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

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

若違反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為了維護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保護必要,得準用證人保護法;偵查及審理中的訊問,應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或於法庭外進行。

此外,現行涉及性交易案件的兒少,無法依個案狀況適切安置,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改採多元處遇模式,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並新增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前往訪視輔導至少1年,或至兒少年滿18歲為止。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認有安置必要的兒少經過安置,主管機關應該每3個月進行評估。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18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必要,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20歲。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並新增,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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