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查出林益世涉貪案中的地勇公司等脫硫渣業者,民國94年前往中鋼拜會,表達降低脫硫渣價格等訴求,讓業者得以解決地方環保訴求及做好敦親睦鄰等。
檢調認為,陳振榮和時任中鋼副總經理歐朝華、業務部副總陳澤浩、工安及環保處長張西龍、工程師黃富昌及管理師康朝焜等,偽稱以「環保公關費」名義折讓脫硫渣售價,進行利益輸送,使中鋼蒙受約新台幣24億元損失,將6人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等罪嫌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檢方對於脫硫渣的價值及比例,未能舉證證明所主張的為真,而被告就脫硫渣價值及比例的認定,也未違反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因此依罪證不足判處陳振榮等6人無罪,全案可上訴。